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荭阳药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307号
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276号现代大厦A座8-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919552E。
法定代表人:**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荭阳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道义坊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MNX045。
法定代表人:吴莉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荭阳药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小军
人民陪审员  潘立洁
人民陪审员  王惠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单志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