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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02执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2E。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杭州浙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7E。
法定代表人:郑经渭。
本院在执行(2021)浙0602民初9401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兴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杭州浙兴医药有限公司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02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赵志明
审判员陈宝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