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康百岁景元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2308号 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76号现代大厦A座8-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919552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康百岁景元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路125-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8GM05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康百岁景元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