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58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9903150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纬二路与工业二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范海星,男,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范海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嘉
书 记 员 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