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宇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宇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宇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私营经济小区******(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2246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曾广谋与被告武汉宇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曾广谋于2019年6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广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广谋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为459元,由原告曾广谋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饶琨
审判员熊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