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18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294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州宾馆综合楼**实际经营地寿县***同鑫第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34350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36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