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221号
原告:***贤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4X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294E。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38W。
负责人:章轶。
原告***贤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贤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贤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贤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贤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