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民终1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80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睿,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训民,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294E(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成立四川六安通发项目部,上诉人更没有授权***与***签订《2015年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并非四川通发六安项目部的代表,与上诉人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为管理案涉工程项目聘请的工作人员。***使用私刻的所谓项目部印章与***签订《2015年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也并非上诉人公司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与***之间没有直接承包关系,根据一审庭审查明,***从上诉人处承包了案涉工程后,***私自将该工程转包给***。上诉人与***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结算,且上诉人已经向***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也已经书面确认,上诉人完成了全部付款义务,不应当再向***承担付款责任。而***未将相应的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应由***向***承担付款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更没有约定上诉人对***向***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也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应当对***向***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是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完成部分项目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剩余劳务费事实清楚;二、上诉人是案涉工程总包方,因***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上诉人应对下欠***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查明***工程款是上诉人还是***欠下的,我不欠***工程款,应当追加***为当事人,我与上诉人没有工程承包关系,与***无承包关系,我是应实际承包人***委托代付给***工程款,我在2019年1月29日的签字是我与***的项目结算,与***、上诉人无关。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上诉人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上诉人一审也予以认可,因此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3953.4元,庭审中减少为32104.31元;2.判令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1891元,庭审时减少为1763元(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32104.31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及自2020年1月1日至款清之日利息(以所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发包的六安地区光缆网整治工程,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将上述工程转包给***。2015年6月16日***作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项目部的代表与原告签订《2015年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将2015年六安联通传输网和接入网线路及管道零星维护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如下:甲方按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最终项目结算金额结算给乙方。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72761元。后经结算,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工程款56589.31元。2019年春节前,被告支付72671元,剩余工程款32104.31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被告***均无相关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其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在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对欠付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关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对***等人层层转包的行为予以默认,客观上造成了***的工程款无法结清的后果,因此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单位,其举证证明了不欠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推翻,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涉案合同系原告与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项目部所签订,被告***在代表一栏签字,被告***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32104.31元;二、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否对***的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发包的六安地区光缆网整治工程的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又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施工。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人员施工,且默认***等人层层转包的行为,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精神,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实际接受***提供的劳务,且***与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项目部签订了书面合同,故一审判决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欠***的32104.31元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