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西河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昌蔚,系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宗英,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西河加油站。
主要负责人:胡胜斌,该加油站站长。
原告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西河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湖北汉盛石油物资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