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广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一初字第00060号
原告:湖北广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494元,减半收取5747元,由湖北广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川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