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8281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配偶。
被告:贵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F组团18号楼3单元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下良寨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