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海百合建设有限公司

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执370号之一 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20424MA6E8EYK2E,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 新区下良寨安置点第二层商铺B1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 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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