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4执370号之一
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20424MA6E8EYK2E,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
新区下良寨安置点第二层商铺B1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
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