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4执370号之三
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20424MA6E8EYK2E,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
新区下良寨安置点第二层商铺B1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
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8770.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