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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24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8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下寨村后冲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12208139。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本芳(织金)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本芳(织金)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胜达沃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3373218035。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红岩山路。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马号脚3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012070096。 被告: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E8EYK2E。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下良寨安置点第二层商铺B1区。 被告:关岭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E61LMXX。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街道办事处滨河东路147号(教育和科技局教育经费管理中心)。 原告***与被告关岭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胜达沃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与另一案件有关联,另一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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