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庆市鑫祥瑞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03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鑫祥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05373-3。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鑫祥瑞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74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