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3民初655号
原告: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亚同环保(安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同环保(安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94元,减半收取计14697元,由原告安庆市鑫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袁美红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