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飞碟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申2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市飞碟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杨家山17幢114-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方兴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马鞍山市飞碟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飞碟公司申请再审称,飞碟公司仅对合力公司退票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审认定飞碟公司对合力公司不持有案涉票据原件不持异议,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根据飞碟公司发送给案外人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函件认定案涉票据被伪造涉嫌经济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力公司取得案涉汇票后因银行承兑被拒,已将银行承兑汇票退还前手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飞碟公司对合力公司已将汇票退还前手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审认定合力公司不持有汇票原件并无不妥。在本案诉讼形成之前,飞碟公司曾于2015年9月通过函件方式向票据后手安徽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告知票据被伪造,该节事实业经生效判决认定。原审法院基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飞碟公司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飞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市飞碟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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