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方兴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0117P。
法定代表人:张德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天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行别营乡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9921064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期间,经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河北天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河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
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上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友宝,告之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友宝答复你院告知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属实,但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