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0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方兴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0117P(1-2)。
法定代表人:张德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武侯办事处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4168421XT(1-1)。
法定代表人:张国焕。
被执行人:张永,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张国焕,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98564837(1-1)。
法定代表人:梁新栓。
被执行人: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颍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353694XM。
法定代表人:王锦花。
被执行人:梁新栓,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冯淑梅,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王锦花,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永、张国焕、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梁新栓、冯淑梅、王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永、张国焕、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梁新栓、冯淑梅、王锦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永、张国焕、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梁新栓、冯淑梅、王锦花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832.18元[其中支付货款3148505.63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9679元、后期违约金暂计151594.08元(以314850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73281.47元(以3148505.6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777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953元(其中负担案件受理费1695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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