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方兴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0117P。
法定代表人:张德进。
被执行人: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颖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353694XM。
法定代表人:王锦花。
被执行人:王锦花,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吕跃珍,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晓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985648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武侯办事处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4168421XT。
法定代表人:张国焕。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冯淑梅,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永,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张国焕,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周德柱,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王锦花、吕跃珍、张晓磊、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冯淑梅、张永、张国焕、周德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王锦花、吕跃珍、张晓磊、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冯淑梅、张永、张国焕、周德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王锦花、吕跃珍、张晓磊、焦作中冠重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永达商贸有限公司、***、冯淑梅、张永、张国焕、周德柱银行存款人民币3486527.05元[其中支付货款3119471.07元、违约金224764.29元(以311947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605.69元(以3119471.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6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3656元、案件执行费360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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