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莹,该公司总经理。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2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90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903号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苏红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