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866号
原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2街110门11号
法定代表人:*彩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武汉武钢新东方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