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执保15号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恩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风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2938217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7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存款6690.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叶光氢
审判员魏长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向奚
书记员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