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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703号
原告:任家友,男,195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任家友与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立案。原告任家友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家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家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00元,减半收取47550元,由原告任家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