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风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2938217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5774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第六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及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水利四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葛洲坝第六公司提交了2012年11月20日、2013年1月2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1月26日四份《现场签证单》及相关填方图纸,同时提交了2012年10月26日编号TG-GZB-01《工程业务联系单》、2013年10月16日编号WEITG-GZB-41《工程业务联系单》、2015年12月12日的《铜冠有色池州公司码头专题会议纪要》、铜陵金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铜金键审(2018)057号”《铜冠有色池州公司码头水工引桥、平台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证明施工变道及生活生产区等回填石料工程的事实。一审法院仅以TG-GZB-01《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重复、未提供验收记录及有效段面图否定施工的事实,依据不足。未对该施工事实进一步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