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06执2693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0962.55元,违约金44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5元(以8536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17年8月18日起暂算至2017年10月25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824元,公告费710元,执行费1203元,上述款项共计89114.5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14.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书记员 祝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