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260号
申请人:睿银机遇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B9714(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段敏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祖甫。
被执行人: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北路**九运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本院在执行(1998)武执字第493号**与被执行人武汉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睿银机遇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银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证书、债权转让确认函。
睿银公司申请变更其为(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1日,(2017)鄂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将**变更为(1998)武执字第493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2日,**与睿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及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睿银公司。2019年12月3日,睿银公司与**一并在长江商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同年12月18日,睿银公司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且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对上述邮寄送达的过程予以公证。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省直属支行)与被告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3月18日作出(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由第一被告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工行省直属支行借款150万元,并按利息10.98%支付1996年6月19日至97年3月19日利息;1997年3月20日至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罚息;第二被告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工行省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1998)武执字第49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9年12月24日以(1998)武执字第49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2005年7月,工行省直属支行的上级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本院(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工行省直属支行对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同年1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与东方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3年6月24日,东方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夷陵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东方公司将上述受让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夷陵公司。2014年8月10日,东方公司与夷陵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2014年8月12日,夷陵公司与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托管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夷陵公司又将上述受让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股权托管中心。同年9月5日,股权托管中心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且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对上述邮寄送达的过程予以公证。
2014年10月24日,股权托管中心与武汉祥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股权托管中心将上述受让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祥泽公司。同年11月5日,祥泽公司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且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对上述邮寄送达的过程予以公证。
2016年11月18日,祥泽公司与**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祥泽公司将上述受让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同月23日,祥泽公司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且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对上述邮寄送达的过程予以公证。
2017年8月21日,依据**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鄂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将本院(1998)武执字第493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工行省直属支行变更为**。
2019年12月2日,**与睿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标的债权为置业公司欠**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截至2013年3月20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6000000元,债权接收利息6476565.96元,债权孳息10351521.86元。与上述债权相关的担保债权等附属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由**一并转让给睿银公司。债权清单载明:1、置业公司,截至2013年3月20日借款本金余额1500000元,判决案号:(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担保人: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日,**与睿银公司在长江商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载明:根据**与睿银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下表所列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睿银公司,现债权转让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承继者,自公告之日起应向睿银公司履行偿债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及承继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偿责任。债权清单:1、置业公司,截至2013年3月20日借款本金余额1500000元,判决案号:(1997)武民初字第505号,担保人: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8日,睿银公司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且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对上述邮寄送达的过程予以公证。(2019)鄂黄鹤内证字第18448号公证书载明: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九运大厦****建新。
2019年12月2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载明,根据其与睿银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其已将(1997)武民初第5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置业公司、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睿银公司。同意法院变更睿银公司为(1998)武执字第49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1996年3月12日,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立新,住所为汉口××××楼。1998年4月16日,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名称变更为武汉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准予登记注册,负责人为刘立新,企业地址为汉口,企业地址为汉口保成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1998年2月23日,武汉宏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方,住所为江岸区铭新街付**。2001年3月9日,武汉宏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更名为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5月18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武汉市企业变更通知书》,名称由“武汉宏远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汉宏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由“江岸区铭新街付15号”变更为“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8楼C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已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鄂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将本院(1998)武执字第493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工行省直属支行变更为**。现申请执行人**将(1997)武民初第505号民事判决所涉的债权转让给睿银公司,并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故睿银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睿银机遇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为(1998)武执字第493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敦顺
审判员 谌 玲
审判员 吴 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