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执行款63290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于2020年8月19日自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执行款12万元打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已履行),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3129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和解协议、申请书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2020)津0114执234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韩昌龙
书记员 常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