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3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功,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楠,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功,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楠,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袁家墩还建小区内武汉四季鑫宝来酒店26楼2601-2605。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治涛,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治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6日以其与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申 斌
审 判 员 何义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寇襄宜
书 记 员 章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