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2679号
原告:伊宁市渝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巴彦岱镇218线王正国综合楼路口以东。
法定代表人:吴晓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四季鑫宝来酒店26楼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宁市渝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伊宁市渝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伊宁市渝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欠付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渝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伊宁市渝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艳敏
书 记 员 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