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袁家墩还建小区内武汉四季鑫宝来酒店26楼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晴,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2018年6月25日之前***是否为诉争工程实际施工人。第一,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伊犁能源大厦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在该合同承包人下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另,***提供了其组织人材机施工的证据,故其主张2018年6月25日之前其系诉争工程实际施工人。大地公司主张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之间覃胜文以其个人身份与***合作,双方约定按工程净利润的三七分成;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25日***系诉争工程实际施工人。本院认为,大地公司主张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之间覃胜文以其个人身份与***合作,实际并未否定该期间***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但该期间覃胜文与***是否为合伙关系,涉及案外人覃胜文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应追加覃胜文到庭。第二,若***为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应确定能否通过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等***组织施工期间反映工程量的记录鉴定其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大地公司二审期间提供大量有关付款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组织双方造表逐一核对。第三,大地公司主张***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返工费用。二审期间,大地公司亦对此问题提供大量新证据,一审法院应组织各方逐一举证质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欣
审判员阿依努尔多斯木哈买提
审判员王帷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妮尕尔阿依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