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8381号 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还建小区内******来酒店26楼2601-26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大地公司损失642942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律师费用8万元;3、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原告大地公司作为甲方,与三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为了开拓河南市场,双方同意在河南省郑州市设立“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市分公司”,该分公司只是一个名号,不进行工商登记,三被告作为乙方合伙经营该分公司,三被告有权使用该名号开展业务;三被告应向原告大地公司缴纳管理费;三被告应当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原告大地公司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三被告共同赔偿:***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由原告大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等内容。协议期限内,三被告以私刻原告大地公司公章的方式,与平顶山市豫宏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与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在履行该两份合同的过程中,三被告没有如约履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大地公司支付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24209元、承担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8691元、二审诉讼费10042元,现该案原告大地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此案,原告大地公司支付了律师费8万元。 原告大地公司认为,三被告以非法的形式,造成了原告大地公司损失642942元,为主张权利支付了律师费8万元,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大地公司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大地公司的诉请显示,因三被告以原告大地公司名义与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如约履行,而使原告大地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624209元,现原告大地公司要求三被告偿还642942元。根据法律关系认定,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为一般给付之诉。本案的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荥阳市,故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