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协,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还建小区内******来酒店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216号美居三期小区南区1栋6层1**602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协与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协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协以需调取、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8元,减半收取计30,074元,由原告**协负担。
审 判 长 董 文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