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协诉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协,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还建小区内******来酒店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216号美居三期小区南区1栋6层1**602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协与被告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协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协以需调取、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8元,减半收取计30,074元,由原告**协负担。 审 判  长   董 文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