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协与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财保269号 申请人:**协,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还建小区内******来酒店26楼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协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6,891,786.3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协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6,891,786.32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地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到期债权6,891,786.32元,期限为3年; 二、申请人**协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