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

某某与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4724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楼。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为我出具离职证明。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我入职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签订了期限为6年的聘用合同。因实在无法适应工作内容,我于2019年4月30日以口头和挂号信的方式提出离职并正常工作至2019年5月30日。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以要求我赔偿15万元人才培养费为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我不服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系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是否需为***开具离职证明,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本院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