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8959号
原告: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2号楼18层1808室。
法定代表人:景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元。
被告: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葛军。
原告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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