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诚华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精诚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坤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44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26224.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无可供执行机动车,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2402.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53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8866.4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443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