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785号
原告: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2层1**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0元;2.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病假工资202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7月3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司机,双方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坚持申报工伤而不能,在公司多次要求其返岗、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提交休假凭证后,其仍拒绝提交休病假诊断证明或假条,后又连续旷工、自行离职导致劳动关系解决。被告主张所受损伤为“工伤”,但无论从其受伤的时间、事发的原因、事发后其所表现、身体状况、病历记载情况均不能证明符合工伤申报“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条件。被告从未提交过其主张的受伤与骨折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证据,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基于其无故旷工近一个月的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性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以及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审查,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2层1**202。经本院调查,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办公,在该地址实际办公的为北京完美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路南水塔路。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