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9330号
原告:田某,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武汉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田某已预缴),由原告田某负担,退还给原告田某案件受理费67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