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3275号
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908室。
负责人:姚佑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诺依曼实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345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苏州诺依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 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