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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3275号 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908室。 负责人:姚佑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诺依曼实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345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苏州诺依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皇廷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 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