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63号
原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鼎成胶乳有限公司,住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鼎成乳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江楠
人民陪审员严春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盛燕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