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

5901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5901号
原告: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环镇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无锡市一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