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香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蓬莱经济开发昆明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安庆华兰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皖0803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0650元。该案执行费用96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
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截止2021年7月13日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