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6277Q,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纬二西路。
法定代表人:付向昭。
被执行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贺。
本院在执行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