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50室。

诉讼代表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负责人:任清华,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黎辉,北京美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慧慧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