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2547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美佳,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林猛,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蓝色蜂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4层B单元505。
法定代表人:朱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蓝色蜂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制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美佳、代林猛,被告派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机器制造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派遣公司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758元;机器制造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铸造工。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2020年3月15日到期。之后派遣公司未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在用工单位机器制造公司工作。2020年12月原告向派遣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沟通时,派遣公司提出如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就要放弃转人事代理的权利。对此原告不同意。后派遣公司是催促原告办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由于原告在看病,加之原告询问公司给其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基数是按什么标准缴纳的,公司未回复,所以没有在派遣公司和机器制造公司的催促下办理续签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以疫情影响为由不与原告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因疫情不是持续状态,2020年5月已经得到缓解,被告完全可以组织双方现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派遣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派遣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将原告派遣至机器制造公司工作,工作地为北京顺义。合同到期后2018年3月15日派遣公司又与原告续签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14日到期。2020年因疫情原因,公司没有组织双方现场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3月19日,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所在部门的文书贾颖联系,告知原告续签合同相关事宜。次日,即3月20日,因为疫情期间不能串岗,所以就打印出合同续订单页,组织了到期的员工完成续签。2020年7-8月左右,用工单位的铸造加工部整体搬迁至天津宝坻。12月原告向用工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将该信息转告派遣公司后,派遣公司马上同意,并多次催促原告履行书面申请,原告自此不再表态。对于原告所述的,公司告知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要放弃转人事代理是有此事。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转人事代理是与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如果原告与派遣公司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肯定就不能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事代理,派遣公司将该信息必须如实向原告作出释明,原告有知情权。2021年2月18日原告提出辞职,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机器制造公司辩称,人事代理和在编的员工是该公司的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要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原告称派遣公司让其放弃人事代理,跟本案没有必然联系。该公司转人事代理的条件是很苛刻的,首先,必须达到大专以上的学历,还要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其次,最主要的是要获得国家级大赛前两名及集团级一类竞赛前五名的成绩。该公司属央企,职工总数是受限制的,只能引进最尖端和顶级人才,原告属技能人员,属于工人。该公司自2014年至今还没有人转过人事代理。现机器制造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法院提交证据:1、仲裁裁决书。2、工资明细。
派遣公司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具体数额需要核实。
机器制造公司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具体数额需要核实。
派遣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已续签了劳动合同。2、短信、微信截图,证明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同意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多次通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原告自己提出的离职。
***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合同期限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是公司人员之间沟通,与原告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
机器制造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机器制造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短信和微信截屏,证明多次通知***续签劳动合同。
***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派遣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
另查,***于2020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公司、机器制造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1年4月6日,东城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1268号仲裁裁决:驳回***的全部申请请求。***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法院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入职派遣公司,当日被派遣至机器制造公司工作,岗位铸造工。***与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20日双方再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止。2020年12月***向用工单位机器制造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将该信息转到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同意***申请,后派遣公司和机器制造公司多次催促***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手续,***未履行。2021年2月18日***向派遣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已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与派遣公司续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4日终止后,***和派遣公司都均未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双方又于2020年3月20日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2020年12月***又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派遣公司和机器制造公司多次催促要求其履行续签手续时,其一直未积极履行续签手续。故***要求派遣公司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758元;机器制造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媛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