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8363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合,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