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杰,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色蜂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4层B单元505。
法定代表人:朱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北京蓝色蜂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男,1988年4月4日出生,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蓝色蜂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鸟公司)、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8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两项奖金的争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航星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群中就两项奖金分别发布相关文档,该管理人员是***的直接管理者。作为劳动者,***事实上难以进一步举证证明,其阶段证明责任已经完成;航星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领取奖金的条件进行举证。现航星公司在二审中补充了相关证据,案件基础事实需要重新认定。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发回重审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8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李俊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