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378号
原告:上海大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1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腈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大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大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4元,减半收取计3,592元,由原告上海大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