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腈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中国银行安庆分行附属办公楼一层。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