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腈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中国银行安庆分行附属办公楼一层。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